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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费旅游项目补充协议书
甲方(旅行社):
乙方(旅游者):
为丰富旅游者的娱乐活动及满足不同旅游者的需求,旅行社在不影响正常旅行行程安排的的前提下,旅
行社可提供自费景点(娱乐)项目供旅游者自行选择参加与否。根据《旅游法》第 35 条规定“旅行社
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需是应旅游者要求或经双方协商一致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的行程安排”,因此在
本次旅行过程,旅行社应旅游者(乙方)要求并经双方协商一致,由甲方协助安排乙方参加自费旅游项
目,双方确认签署本协议,具体约定如下:
一、自费场所简述及安排
自费旅游项目
自费项目内容
最低人数
游玩时间
价格二、相关约定
1、本补充协议的签订及履行必须是基于应旅游者要求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确认的前提下方可;甲方或
其派出的带团导游不得有任何欺骗或强迫旅游者的行为,如有发生前述行为,旅游者有权拒绝前往并可
向组团社投诉或依法向国家相关部门举报。
2、本协议约定的上述自费旅游项目若未达到约定最低参加人数的,双方同意以上自费旅游项目协议条
款不生效且对双方均无约束力。
3、上述自费旅游项目遇不可抗力或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的,双方
有权解除,旅行社在扣除已向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实际费用后(如团队优惠政策或国家优惠政
策),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4、签署本协议前,旅行社已将自费项目的安全风险注意事项告知旅游者,(如跳伞、跳水、潜水、攀
岩、漂流等高风险活动)旅游者应根据身体条件谨慎选择,旅游者在本协议签字确认视为其已明确知悉
相应安全风险注意事项,并自愿承受相应后果。
5、本协议约定下由甲方协助安排乙方参加的自费旅游项目费用缴纳方式为:
⑴如在旅行途中发生的其费用直接交带团导游;
⑵如在旅行途中发生的其费用直接由旅行者本人付费。
6、本协议约定下由甲方协助安排乙方参加的自费旅游项目,如甲方违反上述第二条第 1、2 点约定之
一的,旅游者有权在团队行程结束 30 天内向组团社要求退回自费款项,组团社需无条件退回旅游者自
天生三桥换乘车(必须产生)
换乘车
1
乘坐约 10 分钟
40 元
龙水峡地缝换乘车(必须产生)
换乘车
1
乘坐约 10 分钟
35 元
仙女山小火车(环线)
观光小火车
1
乘坐约 40 分钟
25 元/人
玻璃眺台或玻璃眺台+石头城
+车导
观景台/石头城 全车人数过半 不低于 30 分钟
25 元/人
78 元/人
印象武隆大型山水实景歌会普通票
表演
10
不低于 60 分钟
238 元/人
天坑三硚电瓶车单面
中转车
1
乘坐约 2 分钟
15 元/人
正餐
家常菜
10
/
30 元/人
以上自费项目参加时间,以游客实际出团日期区间安排为准!
未参加自费的游客,自由活动的地点以导游安排为准。费旅游项目费用。
7、旅游者参加非旅行社安排且是在本协议约定以外的自费旅游项目导致人身安全或财产损失的,参照
旅游法第七十条款。
三:本协议如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均可向旅游行业主管部门举报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四、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受组团社及地接社委托该团导游为甲方授权签字代表,乙方为旅
游者本人(18 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需监护人签名)。旅游者不止一人的,合同实际签名者为签约代表,
该代表应将合同各种信息(包括补充协议书、出团通知书、安全须知等)如实全面告知其他合同当事人,
其他合同当事人与该代表对本合同及各种信息(包括补充协议书、出团通知书、安全须知等)具有同等
知悉程度。
我已阅读以上行程、提示和补充协议书,并完全理解和同意,已收到《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
和《旅游维权手册》。
旅游者签名):
电话: